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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合同法的原则及分类

发布者:朱爱丽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2951人看过

一、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法的原则,是适用于合同法的全部领域的准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等。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包括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合同正义原则,表现为给付和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等值性、合同内容风险的合理分配等。

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主要是调整交易关系的,主要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鼓励交易原则,首先是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其次是鼓励自主交易的原则;最后是鼓励能够实际履行的交易。


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有利于人们认清各类合同的特征、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不同要求,从而指导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更好地签订和履行合同。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又称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主要以法律是否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借款等合同,为典型合同,又称为有名合同。

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无一定名称的合同。实践中的商业交易复杂,只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有名合同显然无法规范所有的商业活动。当事人并非法学家,无法草拟出周全、规范的合同文本,一般会订立无名合同。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是适用《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及合同编中总则对非典型合同的适用,不同类型的非典型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则不同,有的参照适用合同编分则和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即类推适用。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以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另外一方当事人有对待给付义务。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均属于此类。

单务合同,合同双方仅有一方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赠予、借款等合同为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的规则,单务合同不适用上述原则。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因不同合同类型而有交付义务、合理分担义务等;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发生双务合同中复杂的风险负担问题。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若已履行合同,则可以请求违约方强制实际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还可以解除合同。单务合同有所不同,适用违约解除制度的情形较少,即使因违约而解除,也不发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只能是守约方负担返还义务。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为典型的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赠与、借用等合同为无偿合同。

二者区分的意义在于:1、二者责任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有偿合同中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高;2、二者订立的主体不同,有偿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原则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纯获利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订立;3、二者能否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不同,若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若债务人将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需证明二者之间存在主观恶意,方能行使撤销权。

(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合同

合同的成立以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除意思表示要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法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前述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依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为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叫做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就是主从合同关系。其中抵押合同等是从合同,被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

二者之间存在制约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也随之变更或消灭。

(七)束已合同与涉他合同

以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标准,合同分为束已合同和涉他合同。

束已合同,是指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和追究责任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者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它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八)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合同分为实定合同和射性合同。

实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绝大多数合同是是定合同。

射性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抽奖或者有奖销售合同。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2月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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