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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合同之债的一般原则

发布者:朱爱丽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2178人看过

一、债的定义及发生原因

(一)债的定义

《民法典》第118条对债定义做了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首先,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其次,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务主体各方均为特定当事人。再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最后,债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债权的发生原因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合同之债的定义

合同之债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为合同之债。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请求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因合同之债是民事主体为自己利益依自己意思自行设立的,因此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


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指的是合同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受到合同的约束。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将强制其履行并苛以违约责任。但是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有限度的,即会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效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是合同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但合同相对性有例外,若合同为涉他合同,合同约定为他人设置权利的,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拘束。此种情况,需法律明文规定。

 

四、合同的解释规则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首先,应当按照条款所使用的词句进行理解,该中解释方法为文义解释。实践中一般以“理性人”或“合理人”(reasonable person)通常的理解来进行,所谓“合理人”应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一般的民事活动,“合理人”就是社会一般的人;如果某种特殊交易,则“合理人”就应该是该领域内的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应当将其视为合同整体的一部分进行理解。

其次,合同目的包含整个合同的真实意图,在解释争议条款时,应当从符合合同目的原则的角度进行剖析,当条款表达意见含混不清或互相矛盾时候,作出与合同目协调一致的解释。

再次,在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后,可以根据当事人所知悉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来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此类解释为交易习惯(交易惯例)。该类解释是人们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当事人公认并遵守的规则。此类解释规则是国际贸易中普遍承认的原则。

最后,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条款进行解释,诚实信用原则也要求法官审理案件中实事求是地考虑各种因素,将自己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理解争议条款的内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地判断、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五、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债。对于有法律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崔建远、陈进:《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21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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