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在破产法中的适用(一)
苏凌雪* 朱爱丽*
摘要: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则素以复杂和模糊著称,九民纪要为统一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提供了解析思路,但在具体实践中,对管理人与债权人作为不同主体,能否主张法人人格否认及在何种阶段主张,仍没有具体规定。本文以区分破产清算责任与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为起始点,以判决书为研究对象,对破产法中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主体及主张阶段进行整理和分析,认为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量,管理人及债权人均可主张公司人格否认,且在破产受理后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均可主张公司人格否认,公司人格否认在破产法中的适用亟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法人人格否认;破产清算责任;
一、引言
随着公司人格否认司法实践的积累,公司人格否认的判断标准在不断扩展和细化,在Laya v. Erin homes Inc.(1986)案中,西弗吉尼亚最高上诉法院搜罗以往判例,总结了归纳了各不同法院刺破公司面纱时考虑的19个因素。[1]朱锦清教授将美国公司人格否认的标准概括为“3+1”模式,“3”即三种情形,债权人不自愿、股东积极、公司封闭;“1”代表“公司资本不足”和“主体混同”两种案情中的任何一个。德国公司人格否认又被称为股东的穿透责任和直索责任,在司法操作层面,德国法院的做法和美国相似,否认公司人格有可能针对小型、封闭公司,更有可能是在一个强大的股东支配或者没有遵守公司形式规范的情况下。[2]但是,不管公司人格否认在理论领域研究如何更新,笔者却鲜少检索到有关情形的适用。可见,我国破产法领域对人格否认的适用存在一定空白。
二、公司人格否认与清算责任的区分
对于破产情形下涉及的公司人格否认,有研究者认为,破产场景下否认公司人格的理由往往是股东怠于清算、虚假清算后恶意注销、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财产等欺诈或不当行为,与人格混同、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控制等因素关联度极低。因此,在其研究公司人格否认之时,鉴于数据的关联度,不会把破产情形下的公司人格否认纳入总样本。[3]无独有偶,须海波法官认为,违反《民法典》第70条第3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清算赔偿责任,对于涉公司清算赔偿责任而言,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未及时清算时的赔偿责任,一种是怠于清算时的连带清偿责任。清算赔偿责任本质上是一般侵权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明确的怠于清算责任,其违法性在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0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4]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显然存在对破产清算责任和人格否认在适用层面的认识误区。清算责任与人格否认存在于两个不同的层面,具体来说,清算责任只是人格否认适用的一个方面。从实际适用上看,若习惯性采用侵权法的规则去处理对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某种程度上已经构成对《公司法》第20条和第63条规定的公司人格否认的正当性的挑战。
另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明确区分了破产清算责任和公司清算责任的适用。2019年《九民纪要》出台前,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中相关主体的清算责任主要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突破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九民纪要》第118条[5]明确区分了破产清算责任和公司清算责任,对破产清算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追责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贯彻了两权分离原则。但《九民纪要》118条为会议纪要,并非司法解释或法律规定,其对批复的理解已经远超出该司法解释的内涵和外延,无论从法的效力位阶来看,还是从法的适用角度来看,均在实务中引起了极大争议。[6]
无论对公司人格否认进行何种研究,依据现有的实践,可以确定的是,不同的理论研究只是法人人格否认提供解析思路,并非具体明确、可直接适用的裁判规则。[7]对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出个案认定,与是《九民纪要》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的要求保持一致。
* 苏凌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sulingxue@hiwayslaw.com,15927072780。
* 朱爱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zhuaili@hiwayslaw.com,18800263628。
[1] 朱锦清:《公司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63页。
[2] 卢政宜:《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吉林大学2020年博士论文。
[3] 宋朗:《企业集团“债务连坐”风险及防范——来自471份判决书的经验证据》,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2月第23卷第1期,第145页。
[4] 须海波:《清算义务人之清算赔偿责任》,载自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2021年11月19日。
[5]《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现行有效)
118.【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人民法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的规定,判定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责任时,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相关主体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不得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来判定相关主体的责任。
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
……“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6] 郭强、潘泽瑛:《<九民纪要>118条对最高院〔2008〕10号批复再解释之实务困境与解决途径》,载自微信公众号“破产法实务”,2021年11月15日。
[7] 参见薛波:《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入典”的正当性质疑》,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4期,第114-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