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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的发起人与设立责任

发布者:朱爱丽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公司法 |1458人看过


  1. 一、     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的发起人,又称为公司的创办人,是指订立创办公司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及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一般包括认股人、公司的原始股东。


  1. 二、     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又称公司的设立协议,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发起人协议内容大致包括:(1)发起人的信息;(2)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3)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4)公司的设立方式、组织形式;(5)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额、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6)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7)违约责任;(8)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9)协议的生效与禁止;(10)订立的时间、地点、发起人签字;(11)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发起人协议与公司设立登记后的《公司章程》内容相似,主要是明确公司的基本构架,确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及权利义务。


  1. 三、     设立中的公司性质

从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至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公司登记,期间经历较长期间。此期间的公司称为“设立中的公司”,设立中的公司法律地位有不同学说,我国大多以“非法人团体说”居多。该学说认为,从法律形式上看,设立中的公司未进行设立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在实践中,它已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能够实际实施一定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

设立中公司主要是使公司获准成立,发起人、设立中公司是实施一系列行为,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归属,根据实施名义不同进行确认。

(一)设立人(发起人)以“设立中法人”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

设立人以设立中法人名义对外从事的设立行为,法人成立后,由法人自身承担该行为后果。若法人设立失败,则由全体设立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二)设立人(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从事的设立行为

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的设立行为,法人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具有选择权,可以请求设立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若法人设立失败,第三人可以要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法人行为所产生的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 四、     发起人责任

(一)  资本充实义务

资本充实义务,指的是由公司的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它通常包含认购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责任及差额填补责任。

认购担保责任指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其发行的股份未认足或认购后又被撤销时,视为发起人已共同认购该股份,从而责令由发起人共同认足。

缴纳担保责任指认股人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公司章程所定的期限缴纳股款时,发起人对股款未缴纳义务负连带缴纳义务。

差额填补责任指在公司成立时,出资现物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

(二)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还款本息义务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责任,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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