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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保证人能否行使追偿权?

发布者:朱爱丽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5日|分类:公司法 |1591人看过

  1.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保证人能否行使追偿权?

  2. 一、   提出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保证人能否行使追偿权?

  1. 二、   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三)《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1. 三、   法律分析

保证人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要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破产重整程序对债务人债务的减免,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其在重整程序中未获清偿的部分可以向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主张。

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所清偿的债务与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申报的债务实质上属于同一债务,任何事实上源于同一债务的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获得与其他普通债权相同的受偿比例,不能获得二次清偿。

即在破产重整程序终止后,债权人就未获清偿的债权有权要求保证人进行清偿。保证人在清偿后,不得再向重整后的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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