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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取得对方谅解,可以缓刑吗?——高律师案例

发布者:高功锦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8日 6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63年生于龙江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龙江县****服务中心主任,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计律师,黑龙江慎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曾用名**,男,1963年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龙江县某公司下岗工人,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高功锦,黑龙江慎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C,男,1963年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连市。1986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龙江县公安局劳动教养。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律师,黑龙江慎独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计律师、被告人B及其辩护人高功锦,被告人C及其辩护人王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ABC三人驾驶黑B×××**长安牌灰色面包车到龙江县龙江镇六道街三马路被害人李某(男,38岁)家某,被告人C将饲养在院内的14只信鸽盗走。经龙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760.00元。被盗信鸽已返还被害人李某。被害人已与三位被告达成协议,对三被告表示谅解。被告人A2019年3月1日在龙江县龙江镇碧龙湾小区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BC于同日在龙江县龙江镇自来水公司家属楼3单元603室被告人B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ABC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三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ABC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

指定辩护人计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A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补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已经消除,且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建议对其定罪免处。

被告人B,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

指定辩护人高功锦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盗窃犯罪中情节轻微;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属坦白;3.被告人对于盗窃罪自愿认罪认罚;4.被告人充分认识到错误,真诚道歉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其宣告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B盗窃案适用缓刑。

被告人C,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护意见。

指定辩护人王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情结轻微,未造成其他危险;2.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3.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已经得到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属于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请合议庭结合实际给予被告人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ABC吃饭过程中,A提出其与邻居素有矛盾,盗窃邻居院内饲养的鸽子进行报复。饭后,A驾驶黑B×××**号长安牌灰色面包车载BC来到六道街三马路,AB在车内等候,C下车来到被害人李某家某,盗窃鸽子十四只,后三人驾车离开。经鉴定:被盗信鸽价值人民币1,760.00元。案发后,被盗信鸽返还被害人李某,并赔偿李某人民币35,000元,并得到李某谅解。

被告人A2019年3日1日在龙江县龙江镇碧小区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BC于同日在龙江县某公司家属楼3单元603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户籍证明,证实ABC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现实表现,AB无前科劣迹。C1986年3月21日因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劳动教养。

到案经过,证实A2019年3月1日在龙江县龙江镇碧龙湾小区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BC于同日在龙江县龙江镇自来水公司家属楼3单元603室被告人B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谅解书及收据,证实被盗信鸽已返还被害人李某处,被害人已与三被告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35,000元人民币,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和A是战友,2019年2月25日上午,A给其打电话说,有几只鸽子要放在其家中寄养几天,大概十点钟左右他一个人开了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来到其家中,用一个粉色的铁笼子装了十四只鸽子放其家中。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每天8点多其都到六道街自家某喂鸽子。2019年2月25日,进院之后发现品种好的鸽子都不见了,只剩一些观赏的鸽子,之后就报警了。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A供述,2019年2月24日晚上6点多,其与CB在七道街三马路星期天火锅店吃饭,席间每人喝了七、八两白酒。其与他俩聊天过程中说起,其与平房邻居因为在胡同里存放杂物发生过争吵。邻居担心有人踩着杂物跳进他家院内,怕鸽子丢了。其与C说:“宝龙,你敢不敢去他家偷几只鸽子,”C说:“那没问题,敢。”B说了一句“拿几个鸽子不算事。”也默许了。当晚8点多,其在碧龙湾小区其女儿经营的小龙人孕婴店店里拿的口罩外套发给他俩,其开车C坐的副驾驶座位,B坐的第二排。到地方之后其告诉C在哪接他并告诉他把白色小嘴的彩鸽拿出来。C进去五六分钟后空手出来说:邻居家有人开门进去了。其对C说:“等一会,等他家没人了你再进去看看。”过了一会,其和C看邻居家灯没亮,人应该是走了。其告诉C再进去看看,其与B在车里等候。大概过了几分钟C手里拿着个丝袋子出来上车了,袋子里装着偷来的鸽子,BC把丝袋子里的鸽子放到其面包车后面的笼子里了。其开车继续在街里转悠一会,然后将他俩送到B住的自来水公司家属楼,他俩下车后其开车回家。2月25日早上,其给家住景星镇永发乡的战友张某打电话,说同学给其几只鸽子放他那寄养几天,他同意了,其驾车将鸽子送他那去了。

2.被告人B的供述,2019年2月24日下午6点多,A请其和C在星期天吃的火锅,吃饭期间A说与邻居吵吵了,让我和C帮他把邻居家养的鸽子偷出来,他让我俩找丝袋子他拿的旧衣服和口罩。A把车开到六道街三马路五四小学附近。确定好那家没人了,C就去偷鸽子了。二十多分钟,C拎着丝袋子回来上车后,A说把鸽子装车后面的笼子里,其将鸽子装在笼子里。A开车将其与C送到家。

3.被告人C的供述,2019年2月24日,A请其与B到星期天火锅店吃饭,席间我们每个人喝了六、七两白酒,喝酒过程中A说前几天他和邻居吵吵了,让其将他邻居家的鸽子偷出来,挑白色小嘴儿、头顶带凤的彩鸽偷。第一次去因家中有人而未盗取。第二次,其在鸽子窝里抓了十多只鸽子扔丝袋子里了。在车上我换的衣服,其与B把鸽子放车后面的笼子里,A开车送我们到自来水公司家属楼楼下,他开车走了。

(五)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六)鉴定意见

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信鸽十四只价值人民币1,760.0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ABC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A提出犯意,并参与实施盗窃行为。C实施具体盗窃行为,二人均系主犯。B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计律师提出A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补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已经消除,且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高功锦提出被告人B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王律师提出的C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退赔已经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B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C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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