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0日,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校区负责人合作协议》,约定原告甲在合作院校内以被告乙名义开展高考体育培训业务,学费扣除学校返点及直接成本后,剩余利润由双方五五分成。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乙共收取训练费329500元,扣除学校30%返点98850元后,原告甲应分得115325元。但被告乙仅支付56850元,尚欠58475元未付。原告甲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陈瑞佳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支付拖欠合作款及逾期利息。
二、审理经过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乙提出多项抗辩:其一,主张原告甲违反竞业限制、串通合作院校导致其合作解除,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其二,主张购买体育器材支出61617元应作为直接成本扣减;其三,主张向案外人谢某支付的3000元及退税9904元应予抵扣。
陈瑞佳律师在庭审中针对被告乙的抗辩逐一反驳:第一,被告乙当庭明确没有原告甲违约的证据,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第二,体育器材属于可移动资产,可在多个项目、多个校区反复使用,所有权和残值均归被告乙,不应作为直接成本全额扣除;第三,被告乙提交的与谢某的转账及退税记录,扣缴义务人为案外单位,款项性质不明,与本案无关联性。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陈瑞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乙主张的违约行为无证据支持,体育器材购置费不宜作为直接成本全额扣除,但酌定扣减器材损耗费10000元。最终判决被告乙向原告甲支付合作款534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6年3月13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负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
四、律师作用
本案中,陈瑞佳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精准把握合同条款,明确“直接成本”的法律界定,成功驳斥被告乙将资产购置费全额转嫁分成的抗辩;二是严格运用证据规则,指出被告乙举证不能的后果,维护了原告甲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庭审中的有效质证与辩论,促使法院采纳公平原则酌定扣减,最终为原告甲争取到53475元合作款及利息,最大限度实现了诉讼目标。
陈瑞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