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敬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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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梁XX等与马XX、黄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邢敬瑞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041人看过 举报

2020-09-0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洪洞县城内东狱巷县XX4号楼4单XX。
原告:梁XX,女,199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洪洞县城内东狱巷县XX4号楼4单XX。
原告:梁XX,男,200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洪洞县城内东狱巷县XX4号楼4单XX。
法定代理人:刘X(梁X母亲),住洪洞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山西XX律师。
被告:马XX,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黄XX,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公民身份号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河津市学府佳苑二号楼三单XX。
被告:河津市XX公司,住所地:河津市东都商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台X,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XX,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洪洞县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槐东北XX1、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郑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山西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中银南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景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X、梁XX、梁X诉被告马XX、黄XX,河津市XX公司、刘XX、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被告黄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邢XX、被告中国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河津市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车辆损失费686872.5元;2.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向原告的直接赔付义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6日14时35分,司XX醉酒驾驶×××号微型轿车载着梁XX醉酒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24线(桃临线)134KM处时,与由南向北马XX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司XX受伤、梁XX死亡,后司XX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41XXXX1800001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XX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XX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号车主车在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挂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有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但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故提起诉讼。
马XX未作答辩。
黄XX辩称,我是××××××号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XX公司、中国XX公司投有保险,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我垫付原告30000元要求返还。
河津市XX公司辩称,××××××车是实际车主黄XX以分期付款方式在我公司购买,我公司作为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单位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为该车投有保险,保险额度足以赔偿原告损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XX辩称,1.我没有继承死者的任何遗产,不承担赔偿责任。2.司XX在喝了很多酒的情况下,原告丈夫梁XX还让我丈夫驾驶他所有的车辆,造成我丈夫死亡。原告应该对我作出相应赔偿。要求法院查明事实,判令原告赔偿我的损失。
XX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号车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我公司在核实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货运资格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本起事故涉及两个受害人,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为梁XX预留50%的份额,不足部分与中国XX公司按主挂比例共承担30%的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中国XX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我公司愿意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在挂车投保10万元限额内按责任比例及主挂车分摊原则进行赔偿。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身份信息。2.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证明马XX负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司XX、梁XX死亡。3.××××××号车保单3份,证明车辆投保情况。4.××××××号车的行驶证、马XX驾驶证,证明车辆运营合法,保险公司有赔付义务。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证明梁XX死亡的事实。6.梁XX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梁XX生前居住地为洪洞县城内东狱巷县XX,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各项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各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黄XX提供的证据有:1.驾驶证、行驶证、资格证。2.车辆保险单。原告及XX公司、中国XX公司对黄XX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6日14时35分,司XX醉酒(95.4mg/100ml)驾驶×××号微型轿车载着梁XX醉酒(184.62mg/100ml)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24线(桃临线)134KM处时,与由南向北马XX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司XX受伤、梁XX死亡,后司XX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41XXXX1800001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XX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XX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黄XX支付原告丧葬费30000元。
××××××号车系黄XX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河津市XX公司购买,河津市XX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实际车主为黄XX。×××号车在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号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有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
梁XX于1971年10月10日出生,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儿子梁X于2001年9月10日出生。刘XX系本起事故另一死者司XX妻子。
庭审中,原告及刘XX均陈述不知道梁XX与司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关系。
本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本院予以确认。黄XX作为车主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30%赔偿责任。因××××××号车系黄XX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河津市XX公司作为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单位,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及刘XX均陈述不知道梁XX与司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关系,致无法查清二人生前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法律关系,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涉及,原告可另案处理。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山西省XX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为:582640元(29132元×20年),丧葬费按照山西省XX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为:30030.5元(60061元÷12个月×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山西省XX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梁X计算1年为:9202元(18404元×1年÷2人),精神抚慰金:20000元。车辆损失费无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黄XX支付原告丧葬费30000元应予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XX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按30%的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黄XX按30%的比例赔偿。因本起事故另一死亡者继承人已提起诉讼,故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为其预留50%的份额。
综上所述,原告损失共计641872.5元,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5000元,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160056.14元【(641872.5元-55000元)×30%×10/11】,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6005.61元【(641872.5元-55000元)×30%×1/11】。黄XX支付原告30000元在XX公司赔偿原告款项中扣除直接支付黄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刘X、梁XX、梁X185056.14元;
二、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刘X、梁XX、梁X16005.61元;
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黄XX垫付款30000元;
四、驳回刘X、梁XX、梁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0元,减半收取计5335元,由黄XX负担1795元,刘X、梁XX、梁X负担3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邢敬瑞律师,大学本科学历,法学专业。执业以来,一直秉承着专业,专心的执业理念,积极办理相关案件,特别是在工伤赔偿,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临汾
  • 执业单位:山西晋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1020********7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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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20********77 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