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刑辩邹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1日 8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王某系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公司自2015年7月3日注册成立,后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王某负责研发生产某保健汤料。2017年7月,合肥市新站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7年6月20日的保健汤料柚样检测。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该批次汤料总砷含量为3.21mg/k8,超过国家标准8倍之多,该批次汤料生产了683盒,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
检察院经审理,决定对该公司、王某不起诉。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就公司和王某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查阅了卷宗材料并综合听取了医学、生物学相关专家的意见,律师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对于何为超出严重标准限量,并没有相关的解释和标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超出标准限量必须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本案中,涉案的“九仁大枣甘麦煲汤料”铅的含量、砷的含量,均不可能达到中毒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有相关消费者因为食用涉案食品的原因导致砷和铅中毒的情况。因此,本案涉案的“九仁大枣甘麦煲汤料”虽然铅和砷超出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足以引起食物中毒,也不能认定其系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况且,王某的主观态度和相关行为本身充分表明其没有主观恶性,现实中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律师建议检察机关对王某及公司作出不予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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