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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吗?

发布者:钱铭坤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 |123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21年,马某带领人员为胡某施工的工程提供劳务,工程完毕后离场,胡某欠付马某劳务费10万元。2022年1月,胡某施工项目的管理人薛某与马某进行对账,并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付马某劳务费10万元,薛某在该欠条“欠款人”处签署了自己的名字。马某认为薛某在欠条上签字系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多次向胡某、薛某催要欠款无果,故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胡某支付劳务费10万元及利息,薛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胡某辩称,本案纠纷系其与马某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与薛某无关,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薛某未答辩,未到庭。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薛某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应否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为胡某提供劳务,胡某欠付马某劳务费,并由胡某施工项目的管理人薛某出具欠条,现马某要求胡某支付劳务费,胡某对二人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均认可,并同意付款。故法院对马某要求胡某支付劳务费10万元予以支持。

      关于马某主张的利息问题。本案中,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但因胡某未按时支付劳务费,给马某造成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胡某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马某主张胡某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但应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关于薛某的责任问题。马某以薛某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为由,要求薛某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薛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异议,胡某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薛某以“欠款人”名义向马某出具10万元欠条,并在欠条“欠款人”处签署自己的姓名,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在债权凭证欠款人处签名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其行为表明其愿意对欠条确认的欠款承担还款责任,故可以认定薛某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马某要求薛某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欠条载明内容,薛某承担的债务范围为10万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支付马某劳务费10万元及利息,薛某对胡某应支付的10万元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又叫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包括第三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债务加入的合意,并通知债权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第三人直接单方向债权人作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拒绝。三是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确定,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减免。实践中,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作出自愿承担该债务的意思表示。此时,可以结合第三人签字的协议内容、签字的位置、有无身份表示等综合判定其意思表示。本案中,第三人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表明其愿意承担涉案债务的还款责任,可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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