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徐与小悦是小学同学经过长时间相处确定了恋爱关系,2021年5月订立婚约,同年10月按照农村习
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在一起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来,两人因经常吵架、性格不合分手。在举
行婚礼仪式欠,小徐给付小悦小玉彩礼10万元。小辉认为其与小玉未登记结婚,彩礼应予返还,因
讨要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男女双方产生重要影响。小徐与小悦按照农村习俗订婚并举行结婚仪式,双方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已经共同生活近8个月,小徐要求小悦全额返还彩礼依据不足,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日常生活支出、过错责任等情形,酌情判决小玉返还小辉彩礼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