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两人在微信记录中聊天提到等16年底先买车车作为婚车,2016年6月27日,原、被告一起去潍坊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并支付首付款10万元并办理了分期付款,该10万元系用原告名下光大银行卡付款,车辆购买后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鲁V×××××。车辆购买后,2017年元月份至2月份期间,原被告结束恋爱关系分手。
案件思路:以解除附条件赠与合同为由进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落实成就的前提:原被告之间在买车之前达成一致协议,该车是用作婚车,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买车,将车落在被告名下。由此,两人分手,合同解除条件成就,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车辆或者支付相应车辆价款。
当今社会,谈恋爱是一种高度危险的游戏。现在人的心更多的是关注经济利益,关注自己感受了,加之社会诱惑太多,个人独立性越来越强,感情往往变得越来越脆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