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死刑前,检察院应当建议立即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执行死刑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部门:
(1)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4)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5)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6)罪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7)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九条
二、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1、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超过7日没有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和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4、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6、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有关善后事宜。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执行死刑前,检察院发现具有: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等情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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