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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缓刑期间违法 情节严重的收监执行

发布者:李冰峰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 |1085人看过

【案件背景】

2021年的某一天,张三驾驶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将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的李四撞倒后碾压,造成李四当场死亡,张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三犯交通肇事罪 ,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以后,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22年的某一天,张三以400元的价格嫖娼,后被查获,被行政拘留14天。一个月后,社区矫正机构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张三撤销缓刑。

【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北京和广律师事务所受罪犯张三的委托,指派李冰峰律师作为张三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一案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撤销缓刑要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张三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考验期内违法,要撤销缓刑,不是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为充足条件;换言之,只有具有上述违反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才应当撤销缓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五)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应当达到与第(一)(二)(三)(四)项相当的程度,才称得上情节严重。


又根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见,只有“三次以上”“再次违反”“严重后果”及与之相当的情形,才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张三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以400元的价钱通过‘性交’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但其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将张三收监执行,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张三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具有主观恶性,而且还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是罚当其罪。


张三在缓刑考验期内,社区矫正期间,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张三现实表现材料》中所述“张三在矫正期间能够遵守社区矫正制度,接受司法所管理,按时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入矫以来,总体表现稳定。”可见,张三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是良好的、稳定的。


此次因长年单身、一时冲动而违法,张三已经受到了行政拘留十四天的惩罚,再对其收监执行一年半实刑,接触更多的罪犯,反而不利于其改造,也与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相协调。


三、一步天堂,一步地狱。


张三,初中文化,大货车司机,2018年离婚后,独自一人在北京谋生,生活的困苦,单身的寂寞,加之交际人群素质不高,才导致其自律性不强,一时冲动做出违法行为。


本次审查,虽然是刑事执行程序中的小小一环,但对于张三的人生的影响却非常巨大,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还是从此堕落困于囹圄,唯看本次裁决,是天堂,还是地狱,就在一念之间。


辩护人认为,法律人对底层百姓应有关怀怜悯之心,是拉他一把,还是推他下去,对于我们就是个案件,但对于张三,是人生,是未来。恳请法官,给挣扎在社会底层的小人物一次机会。


综上,张三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达不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程度。再次恳请法官综合考虑上述情况,裁定维持缓刑。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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