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诉人市人社局与被上诉人汤*耀、原审被告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法院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发布者:湖南志湘律师事务所2022年03月24日 1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代理人金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海音,湖南志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耀,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审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

上诉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与被上诉人汤*耀、原审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湘8601行初7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市人社局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汤*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所需信息内容为“2008年-2016年间长沙市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补助申报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所在企业长沙*翔纺织厂及全市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费情况单列表。”市人社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关于汤*耀同志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其主要内容为“一、因您申请公开的内容中,长沙*翔纺织厂及全市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费情况涉及他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故我局无法提供您本次申请所需信息中涉及他人的资料。二、您本人2008-2016年间社保缴费情况经查社保系统,现导出表格附后,请您查收。”汤*耀不服该答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4月13日,市政府收到汤*耀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5月28日,市政府作出长府复决字〔2020〕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汤*耀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汤*耀同志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目录、《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预先告知书》、电话记录、邮寄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汤*耀申请公开2008年-2016年长沙*翔纺织厂及全市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费情况的信息,市人社局认为汤*耀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却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在此情况下,其迳行以此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只向汤*耀公开了涉及其本人的社保缴费情况,不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故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汤*耀同志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市政府作出的维持市人社局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处理决定错误,亦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关于汤*耀同志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二、撤销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府复决字〔2020〕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汤*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上诉人市人社局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履行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作出《关于汤*耀同志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系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而撤销上诉人的行政回复,系适用法律错误。三、被上诉人基于同一事项、类似请求,先后多次提起诉讼,造成大量的司法资源浪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2.依法维持上诉人作出的《关于汤*耀同志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原审被告市政府答辩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内容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认定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采信的证据和确认的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本案中,汤*耀申请公开2008年-2016年长沙*翔纺织厂及全市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费情况的信息。汤*耀申请的以上信息中包含长沙*翔纺织厂及全市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的个人信息,市人社局依法对以上信息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故市人社局据此回复无法提供汤*耀本次申请所需信息并无不当。市政府受理、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以市人社局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而迳行决定不予公开,只向汤*耀公开了涉及其本人的社保缴费情况,据此认定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汤*耀同志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属主要证据不足,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湘8601行初71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汤*耀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汤*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 湖南志湘律师事务所
  • 18907498646
  • 3143000********66
  • 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三段1100号铂翠湾世贸希尔顿酒店19层07-09号
  • 4年 入驻华律
  • 0次 用户采纳
  • 1次(优于78.76%的律所) 用户点赞
  • 3505分(优于89.7%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5篇(优于98.63%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