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欣律师网

“以诚待人、专业做事”

IP属地:陕西

辛欣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工程建筑

  • 服务时间:09:00-22:00

  • 执业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89242097点击查看

冯X与姜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辛欣|时间:2020年07月23日|2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冯X与被上诉人姜X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31日,姜X委托其姐姜X以银行汇款方式通过XX银行网银向案外人呼XX两次分别付款5万元;2015年12月17日,姜X委托其姐姜X以银行汇款方式通过XX银行网银向冯X付款5万元。2016年7月28日,冯X向姜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15年10月31日借姜X拾万元;2015年12月17日借姜X五万元,2016年7月21日还款四万元,尚欠十一万元,冯X承诺2016年底还清。2016年4月1日,姜X委托其姐姜X通过XX银行分四次向冯X汇款18万元;通过XX银行分三次向冯X汇款12万元。2016年7月28日,冯X向姜X出具第二份借条,载明:2016年4月1日借姜X叁拾万元。原约定2016年4月15日还款,已逾期,从2016年4月15日计2分利息,冯X承诺于2016年10月底还清。后因冯X未按时还款,形成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姜X委托案外人姜X先后多次向冯X转款,冯X亦向姜X打有借条。姜X、冯X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冯X未按约还款,对于姜X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冯X在第一笔借款中承诺于2016年底归还所借11万元,但逾期未还,姜X主张冯X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其计息期间应调整为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关于姜X主张的第二笔借款利息标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对其计息期间应调整为2016年4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冯X于15日内偿还姜X借款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冯X于15日内偿还姜X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诉讼费10004元(姜X已预交)由冯X承担,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支付姜X。

宣判后,冯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所涉借款中的10万元并未向其交付,故其不应对该10万元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利息标准不当,其应在30万元的借款期限内即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10月30日按照年利率3.72%承担借款利息。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并依法改判:1、其向姜X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其向姜X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2%计算利息;3、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姜X承担。

姜X答辩称,一、其依约向冯X履行了出借10万元的义务,且有借条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故冯X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二、本案所涉借款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息2%予以计算,故冯X应按上述标准承担借款利息。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姜X委托案外人姜X先后多次向冯X及其指定的收款人呼XX转款,其后冯X向姜X出具了借条并归还了部分借款,故姜X与冯X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冯X并未按约全部履行其偿还义务,故姜X要求冯X归还第一笔借款本金1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冯X在第一笔借款中承诺于2016年底归还所借11万元,现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冯X应以1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承担借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姜X主张的第二笔借款本金30万元,冯X予以认可并表示尚未偿还,故姜X要求冯X归还第二笔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第二笔借款本金30万元的利息标准。因本案所涉借条明确约定以2分利计息即月息2%,上述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超过法定限筹,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冯X预交),由上诉人冯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全站访问量

    46722

  • 昨日访问量

    9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辛欣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