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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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分居几年就可以自动离婚了?

发布者:张洪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1日|分类:法律顾问 |259人看过


----请看四川省婚姻家事家事专业律师张洪律师为您详细解读

 

经常有网友或者当事人咨询,是不是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如果我回答,不是的。那么,紧接着咨询者就会追问,张律师,分居多长时间才能自动离婚呢?分居几年就可以自动离婚呢?笔者不但经常接受这样的咨询,而且还发现这是很多人都有的共识,他们都认为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了,确实也有不少的人问分居多久才可以自动离婚。笔者认为,提出这些问题的咨询者,是对我国离婚政策和法律规定不懂,不了解我国的离婚制度。下面,笔者就这个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首先,我们先来说说离婚的问题,我们需要先搞清楚我国的离婚途径和形式有哪几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当事人可以到民政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行政登记离婚。夫妻双方认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不能和好了,也失去了继续共同生活的意义了,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婚姻登记机关去进行离婚登记。夫妻双方本人亲自到民政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离婚协议,对孩子、财产、债权、债务等相关问题进行适当安排、处理后,可以申请登记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签收离婚证后,夫妻关系就解除了。

如果夫妻双方不愿意到民政局去登记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到人民法院去离婚的,这种情况我们也遇到很多,当事人就是不愿意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登记,他们处于各种原因和担心,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协议离婚,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一般来说,如果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必须要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等进行妥善安排,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才会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仅就离婚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而对孩子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债权债务处理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一经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离婚,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司法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自愿离婚,一般情况人民法院不会太多干涉,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准许协议离婚,并发送离婚调解书。


为什么不少人达成了离婚协议,也不愿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而要到法院进行调解离婚呢?


笔者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主要原因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一方如果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或者产生争议的,另一方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但是,如果双方是在人民法院达成的离婚协议,领取的是离婚民事调解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离婚调解书履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无需再提出诉讼,可以直接就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或许就是不少当事人已经形成了离婚合意,还是要走法院离婚这个途径的目的吧。当然,也不排除,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在民政办理离婚登记的,有婚姻档案可以查询。而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达成的离婚调解书一般是保密,是不公开的,其他人也无权到法院查阅,保密系数相比之下或者说相对来说要高些。


对于,夫妻双方达不成离婚协议,不能就离婚问题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显然这就无法向民政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登记,也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因此,只能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当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法律的规定,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还是会随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这里的调解是贯穿始终的,既有调解离婚的,也有调解和好的,并不是只要起诉了就直接调解离婚,而是包括调解和好或者调解离婚两个方面。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如果愿意和好的,一般会劝原告撤诉或者达成和好的协议,但这个情况一般不制作调解书。如果经过法院组织调解,能达成一致的离婚意见,法院就会制作离婚调解书。如果既不能调解和好,又不能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就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证据反映出的案件事实,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进行判断,如果认为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就会支持原告方的离婚诉讼主张,判决准许离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就不会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就会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我国的离婚有两种途径三种形式,就是民政登记离婚和法院司法离婚的这两种途径,有民政登记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这三种离婚形式。显然,这两种途径和三种形式中都没有自动离婚这种离婚方式和突进。换句话说,我国根本就没有“自动离婚”这个说法。既然,没有“自动离婚”这个说法,也就不存在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或者说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的说法了。简单说,在我国就没有“自动离婚”,也不可能“自动离婚”。

那么,为什么很多人都在说“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呢?”笔者认为,很多人有这个误解或者说错误认识,这是基于我国对于离婚案件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规定。在1989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就有一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也就是说,在1989年的时候,最高法院规定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这并不是规定可以自动离婚。


这一标准一直沿用至2001年4月28日,我国婚姻法的修改。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因此,从2001年4月28日起,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就可以准许离婚,不再要求“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我想,这或许就是不少人误解的根源。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分居,不是一般的分居,也不是我们一般认识的分居。这里的分居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因感情不和”的分居。我们说的分居是指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须满两年。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望的,应视为确无和好可能。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居的两年应当是持续的分居,而不是断断续续的分居,不是终段了的分居累加满两年。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夫妻因为工作、学习等多方原因长期不在一个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牛郎织女的现象大有人在,特别是打工一族更是如此。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离婚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呢?显然不是的这属于分居,没有问题,但是这仅仅是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离婚法律意义上的“分居”。离婚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离婚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就算有证据证明也需要通过法定的途径办理离婚登记或者通过司法离婚才能解除婚姻关系,不能也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


笔者曾经办理过不少对分居错误理解的离婚案件,其中有一起比较典型,男方四个月前才陪同女方做了人流,四个月后就以分居满两年起诉离婚。他的理由是一个在经营公司居住在西安市,一个在家照顾老人小孩住在成都,他们两地分居已经满了两年。显然,这也是对“分居满两年”的错误理解,这属于断章取义,忽略了“分居满两年”的前缀“因感情不和”这个必备条件。可想而知,这样的离婚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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