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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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14种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者:张洪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220人看过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吗?是不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没有办法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了?这是很多用人单位的顾虑,他们都有这个担心,所以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他们情绪比较大,有抵触的情绪。

那么,事实上是不是这样的呢?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在下列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14种情形分别是: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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