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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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和成都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张洪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5日|分类:综合咨询 |7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14年10月19日向被告投诉举报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富博园鲜花饼240g”和“富博园鲜花饼300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依法查处与书面回复。被告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投诉举报受理结果反馈书”,已受理该投诉。但截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仍然未办结该案并反馈办理结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故诉请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原告投诉举报某公司西府北街店违法销售鲜花饼一事行政违法;2、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时间内反馈原告投诉举报某公司西府北街店违法销售鲜花饼一事的办理结果行政违法;3、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结并反馈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张洪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认为被告收到原告投诉举报某公司违法销售花饼一事,立即着手进行调查核实。经被告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原告投诉举报的某公司并没有在西府北街开设店铺,原告投诉举报不属实,被告于同年11月5日对原告进行了书面回复,但原告拒绝签收被告的《书面告知书》。被告对原告投诉的受理、调查及处理完全合法,并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原告投诉举报一事,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法院审理认为,张洪律师代理观点成立,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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