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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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某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洪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5日|分类:综合咨询 |1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5日8时许,被告人携带甲基苯丙胺53.1克,从成都车站准备乘坐当日T8次列车至北京西,在成都车站候车大厅23号安检处被查获。该院根据归案情况说明、提取及扣押物品清单、称重报告、检验鉴定报告、毒品收缴保管收据、火车票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建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张洪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辩护律师,张洪律师认为,从被告身上查出的甲基苯丙胺只有49.5克,另3.6克分别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二种成分,不应按甲基苯丙胺来相加;被告携带的毒品是用于其吸食,不是运输,应属非法持有。另外还提出被告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对辩护人提出被告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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