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艳丽|时间:2023年02月27日|11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上诉人姜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姜某提交了如下新证据:
1、《兑现标的款申请表》影印件一份。证明:涉案30万的本金和利息上诉人已向资金来源人冷某偿还,而该30万本金和利息按照约定本是被上诉人承诺偿还的。2、徐某2015年2月12日书写的《保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徐某对此30万负有偿还义务,因其保证在2015年2月13日将工人工资付清,但没有做到,劳动局出面要求2月15日必须支付工人工资,支付工人工资的责任是徐某承诺承担的,即找案外人借款付工人工资就是徐某应承担的责任。
3、《律师询问笔录》一份及视频一份。证明:郧阳区劳动局赵局长亲自陈述该30万如上诉人所述最终支付给了工人工资,全程被上诉人徐某一起,被上诉人知情且参与整个过程,直至30万全部发放给工人。
4、姜某与徐某之间于2019年3月19日的手机通话录音及文字记录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从冷某处所借的这30万负责。
5、姜某与徐某双方就30万本金和利息的和谈视频及视频的文字整理。
证明:上诉人对这30万写了收条(即用于抵扣工程款2015年2月15日的收条);被上诉人应对30万本金和利息担责,虽然被上诉人原只是想对这30万的本金和利息承担36万,后加至愿意承担到43万,证明了他承认承担该笔债务。
【法院观点】
1、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予进一步审查;
2、综合本案现有的一审、二审所有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
3、一审判决认为构成重复起诉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和裁决结果错误。
【裁决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姜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