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二倍工资差额的起始点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因为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当日起双方即已视为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在此种情况下,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