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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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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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的名义》看公司股权质押的设立

发布者:张立军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3日|分类:股权纠纷 |522人看过

近日,以反腐题材为主线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走红网络,随着剧情的推进,该剧的好评也不断霸屏着朋友圈和各大媒体,该剧豆瓣评分 9.0。这部没有当下流行的“小鲜肉”参演且制作成本仅仅1.2亿元的反腐剧,反而好评不断。据豆瓣影评介绍:该剧以检察官侯亮平的调查行动为叙事主线,故事围绕一家大风厂和山水集团的股权争夺展开。相信各路“吃瓜群众”都从各自不同的视角品味各自的观影感受,剧中话题围绕反腐问题、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家庭问题、亲情、友情、爱情问题,让观众大呼过瘾。

剧中,山水集团给予大风厂过桥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天,日息为千分之四,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大风厂以其全部股权(股权结构为员工持股49%,蔡成功持股51%)质押提供担保,但因其在城市银行的贷款无法续期,大风厂无力偿还山水集团的5000万元借款。三个月后,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质押协议》,将大风厂全部股权判给了山水集团。

本文试图从蔡成功是如何与山水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权设定角度进行法律分析。

一、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的股权争议名为公司对外担保,实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1.依据公司法原理股东是公司股权的权利人公司不能拥有本公司的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三种公司股权回购情形除外)。多数观点认为,蔡成功为担保自己公司的债务实现,将公司股权全部质押给山水集团,因对外担保未经过持股员工股东同意(未形成股东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合同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可知,该条规定内容为公司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各主体关系如下:

3.而具体到本案中,蔡成功为担保大风厂债务,将大风厂的全部股权(包括员工股)全部质押给山水集团,各主体关系如下:

据此,本案的法律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非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如适用十六条,担保人应为大风厂,被担保人(债务人)应为大风厂股东(蔡成功本人),显然该案的各主体并非十六条规定之主体。本案应为大风厂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设定的股权质押,法律依据应该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即名为股权质押,实为股权转让。

4.关于股权质押合同效力

第一,质押合同成立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本案中,双方订立有书面质押合同,且该质押合同51%股权部分),经出质人蔡成功签名确认,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质押合同51%股权部分)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蔡成功在未征得持股员工同意下私自将剩余49%股权出质,应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持股员工事后对蔡成功将员工股质押山水集团,员工对此既不知情也不同意质押,才导致后续剧中大风厂员工护厂行动,进而造成“一一六”群体事件。因此,质押合同49%股权部分)未经过员工追认,应属无效,不应受法律保护

5.股权质押的设定

质权并未生效。由于质押合同的订立和质权的设定为不同的法律事实,质押合同的订立只是质权设定的基础行为,质权的有效设定,除了要具有生效的质押合同外,还须符合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即履行实际交付或其他特定的公示义务。本案中,大风厂以股份设定质押担保,按照担保法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七十一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须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须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依据上述条件判断,显然本案中蔡成功将其在大风厂的股份(包括员工股份)提供质押担保既未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相关决议,又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依法不符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设定质押时质权生效的公示要件。因此,双方间设定的质权并未生效。

二、股东会决议作出的程序。

大风厂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应当通过召开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二条之规定,股东会召开应当满足一下条件和程序:(1)股东会的召集和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2)通知和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大风厂或持股员工的司法维权路径

剧中郑西坡与蔡成功被光明分局警察带至光明区看守所郑西坡对蔡成功说当初蔡成功押股权的时候,并没有开股东大会。蔡成功听完恍然大悟,他嘱咐郑西坡让职工们去告自己,这样就能把钱拿回来了,并且让郑西坡去大龙山拆车厂,把他的奔驰车卖了,为职工请一个好律师,然后一起告他,把官司打赢

笔者认为,剧中情节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是有法律依据的,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大风厂的法定代表人蔡成功损害大风厂持股员工权益时,大风厂员工可以据此起诉蔡成功以维护持股员工权益。下一步,作为持股员工或者大风厂而言,可以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维护其自身权益。

路径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百条之规定,大风厂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员工股东权证等主要证据系蔡成功伪造、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汉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路径二,启动股东代表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剧中大风厂法定代表人蔡成功伪造持股员工股权证明等文件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导致大风厂股权转移给山水集团(法律禁止留押)。作为京州市存在多年的国有老厂,山水集团很难解释其对大风厂的股权结构不知情(存在员工持股问题),山水集团对此是否明知即可窥见一斑,有鉴于此,作为大风厂持股员工(原告)可以以蔡成功和山水集团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股权质押合同无效,质权未设立。其中,原、被告资格的认定,时效期间,举证责任的分配,前置程序,诉讼利益归属等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进行理清与界定,限于篇幅的限制,此处不再赘述。

四、结语

随着《人民的名义》的热播,公众对剧中情节和人物的讨论也随之一浪高过一浪,该剧开反腐题材之先河,围绕大风厂与山水集团间的股权纠纷为主线,作为法律人不免借此为由以阐明观点,表达立场。然任何结论的得出,必然要满足其逻辑前提——即案件事实本身和法律规定。大风厂与山水集团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山水集团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法院是否可以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等等的诸多问题尚存在讨论的空间与余地,更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最后,本剧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效果不可估量,真可谓“得罪千百人,不负十三亿”。借用当下比较流行的评论作为结束语——“厉害了,我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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