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萌萌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5日 3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2016年5月入职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入职时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8年6月30日公司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后员工于2020年3月30日辞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本案中,本律师代理公司一方,庭审中答辩主张:员工申请的事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要求仲裁委驳回员工的仲裁请求。
最终,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员工的仲裁请求。
【律师讲讲】
本案中,员工因为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导致请求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法条索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