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萌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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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武清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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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他人挂靠社会保险,靠谱吗?

发布者:肖萌萌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6日 16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身为服务多家企业的顾问律师,经常会收到企业老板打来的电话,询问“肖律师,家里有个亲戚,想把保险挂靠在咱们公司行吗?”“肖律师,我自己雇了个保姆,想给她从公司挂个社保行吗?”。面对这样的咨询,我总会说“不太行,然后列出一、二、三几点原因。”

最近真的就接到了帮忙挂靠社保,却被起诉要求赔偿20多万的案件委托。

我的委托人和朋友在2022年注册了一家经纪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税务一直都是零申报。因为她自己是两个孩子的宝妈,为了平衡工作和孩子的学习生活,就从网上自己找了个家庭教师,平常负责辅导孩子学习,也顺便照顾一下孩子的生活,月薪一万,她自己从微信上直接转账给家庭教师。随着相处时间久了,二人关系越来越好,家庭教师了解到委托人有一家公司之后,拜托委托人从她的公司为其挂靠社保,委托人念及关系不错,就同意了。随着孩子长大,委托人不再需要专门的家庭教师了,就跟教师协商让其另谋他职,并额外支付5000元作为补偿,但教师不同意,二人不欢而散。

因委托人的公司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遂家庭教师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委托人的公司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等相关赔偿共计20余万元。委托人叫屈,认为好心办事,却惹来麻烦,拜托我务必打赢此官司,不能当冤大头。我听后下定决心必须打赢此案,不能让黑成白。

我国《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公司和家庭教师之间明显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第2和第3种情形。首先,教师系个人所聘,并非公司招聘而来;其次,公司与教师之间从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公司从未实际经营,教师也不是被应聘在岗,从不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用按时打卡上下班,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最后,教师提供“辅导孩子功课”的劳动不属于公司“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经营范围的组成部分。故此,我们从这几点答辩并举证,仲裁最终驳回了家庭教师的全部诉求。后教师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委托人在两次庭审过程中总是提心吊胆,到最后收到判决的那刻,直呼“解气!佩服您的专业”。是的,不让黑变成白,还原事实原貌,不让好心办事的人吃亏,让真正受害的人得到赔偿,守护公平和正义,就是我们身为律师应该做的。

在此也要提醒各位企业老板,不要因为人情、抹不开面儿就帮熟人挂靠社保,不仅有被仲裁的风险,还有要承担工伤赔偿,甚至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得不偿失。本案虽然赢了,但中间耗费了大半年的时间,耗费了管理者的精力,这才是无价的。

肖萌萌律师,北京天沐(天津)律师事务所,“不二读书会”创始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服务于香港集团公司、法国独资公司等众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武清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天沐(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7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