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萌萌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30日 12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龄”是老员工非常关心的问题,它关乎着福利待遇,关乎着赔偿金额。
我的委托人2008年入职公司工作,入职后的前八年公司未与委托人签订任何合同。直到2016年,公司要求委托人与一家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为期两年。合同签订一年后,在上一份派遣合同仍有效的情况下,公司又要求变更派遣公司主体,让委托人重新签订派遣合同,期限一年。2018年公司结束所有对外的派遣关系,将所有派遣员工关系收回,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期两年。
十二年的劳动关系期间,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岗位一直没变,但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却在最后四年的时间里变更了三次。后来,公司解除了与委托人的劳动关系,委托人诉诸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在接受委托后,调取了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记录、公积金记录、银行流水,发现能够证明前八年(2008年-2015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少之又少。公司在那八年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社保和公积金的缴费记录,唯独只有一份银行流水,但银行流水中发放工资的账户有五个,而该五个账户却均未显示户名。至此,我将本案索赔的重点锁定在两点上:第一、必须确定前八年的劳动关系;第二、十二年的工龄累计。
于是,为了证明前八年的劳动关系,我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申请调取五个发放工资账户的户名,但银行只查询到两个,其他三个因时间太久系统中已显示“找不到对应的真实客户”。这样一来,目前才刚能证明2013年到2015年的劳动关系,2008年到2012年的劳动关系仍无法证明。
为了进一步求证,我又返回到我手上现有的材料中去探索,我相信只要是存在过的事实,就一定会有蛛丝马迹!果然,在委托人提交的几张褶皱、残缺、零零散散的工资条中,我发现,公司发放的工资条中,有一项显示了工龄金额,但并未显示时间。根据这个发现,我又进一步与委托人核实,得知了这个“工龄金额”背后所隐含的规律。至此,2008年-2015年的劳动关系已经完全可以证明。
至于工龄累计问题,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认定属于“非因本人原因”的情形有:(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我们的案件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结合以上证据和法律规定,我对案件的胜诉非常有信心。
后来,案子开庭了。又最终在双方合意下调解了,委托人拿到了超出预期的赔偿,非常开心,强调一定要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当然,双方调解过程中还有个小插曲,就是公司一直不认可工龄,代理人也一直强调:这家公司是个韩资企业,沟通方面比较困难,能否在工龄上让步?我坚决拒绝。认可工龄、实事求是是本案调解的根基,也是赔偿金额的基础,工作十二年之久,这本身就是事实,怎能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