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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梅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吴锐斌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3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XX与被执行人梅XX仲裁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038号裁决:一、梅XX退还冯XX投资款人民币50万元;二、梅XX应付还冯XX代垫的仲裁费人民币24550元;上述一、二项款项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梅XX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对被执行人梅XX采取失信限高措施后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粤05执恢1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9月18日,本院恢复执行本案,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9月20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梅XX一次性向申请人冯XX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人民币124550元并按规定缴交执行费。申请人冯XX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粤05执恢2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梅XX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冯XX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XX表示其确无能力继续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按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梅XX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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