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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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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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作者:杨新龙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06次举报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队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支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四)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杨新龙律师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学历,四级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纠纷、企业法律服务、劳动争议纠纷等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75
  • 擅长领域:公司法、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