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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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时间和哺乳假

发布者:邹坤律师|时间:2020年04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472人看过

小芳(化名)咨询:律师,我马上产假结束要上班了,哺乳时间和哺乳假是怎样的呀?

1.哺乳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2.哺乳假:上海地区对于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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