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本是一件开开心心的事情,但对于职场女性来说因为怀孕可能会带来工作上的不便,仍记得小芳当初咨询第一句话就是“律师,怀孕了,公司就可以辞退我吗?”
小芳(化名)于2013年5月进入XX公司处工作,于2014年2月发现怀孕,由其居住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病假单,小芳卧床在家休息。因医嘱需要休息,便委托其丈夫向XX公司递交2014年3月3日至3月17日的病假单时,XX公司人事部经理提出不认可街道社区卫生中心的病假单,要求二甲医院以上的病假单,并拒绝接受3月3日以后的病假单。小芳在2012年3月、2013年2月曾有两次流产,这次第三次怀孕需卧床静养,不能随意走动,小芳找人去上海市第X人民医院开具了病假单。
XX公司认为,第X人民医院开具的病假单被认定为虚假,以小芳严重的违法违纪为由,向小芳出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通知书。小芳认为自己怀孕及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的病假单均系真实的,并不构成违法违纪,XX公司以此为由系违法解除。后向上海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因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自2014年3月3日起恢复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告自2014年3月3日起按照每月人民币XXX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对于XX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双方均确认XX公司向原告小芳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法院审理后确认公司系违法解除。
对于双方能否恢复劳动关系,法院认为,不予恢复劳动关系实质上亦剥夺了原告小芳作为女职工可要求履行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的权利,有失公平。再次,小芳在庭审中表示“我可以接受调岗”,XX公司称“公司财务、出纳已有员工,每个岗位都有相应员工担任”的说法缺乏合理性,被告XX公司可根据原告小芳的工作能力、知识水平及公司的经营需要,安排合适岗位以确保劳动合同得以履行完毕。最终法院亦支持原告小芳诉请即自2014年3月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
而关于劳动合同恢复后即自2014年3月3日起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法院认为,被告XX公司对原告小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发生于原告怀孕期间,在法院已认定被告系违法解除且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在2014年3月3日起的工资待遇不应因被告的违法解除行为而降低,故法院依法确定被告XX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月工资(税前)XX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4年3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女职工在“三期”时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小芳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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