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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卖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怎么处理

作者:姜小进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2次举报

随着近几年房子价格攀升,房产成为家庭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成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最关键的问题,那么婚前卖房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处理此房产,下文分几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一方婚前卖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且婚后不存在用夫妻共同收入还房贷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此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婚前卖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另一方在房产证上增加上自己的名字,此种情况下,可认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

 三、一方婚前卖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此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此司法解释,在实务处理中,一般根据首付支付情况及双方婚后还款金额等协商处理,如夫妻双方希望房产产权归自己所有,或双方不希望房产产权归自己所有,法院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进行处理,此条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此条款的规定房产归登记一方的话,法院应对夫妇共同还房贷支付的款项及共同还房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进行确认,此共同还贷金额及还房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实务中具体处理方法为:首先确定婚后共同还房贷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然后确定房屋的现在价值,房屋的现在价值减去共同还房贷时的房屋的市场价值后就是房屋增值的部分;其次,确定夫妻共同还房贷所占房屋整体房价的比例,笔者认为整体房价应以一方购买房产时的价格确定,但在计算比例时应扣除偿还的银行利息


姜小进律师,2010年执业于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2014年至今执业于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4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