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主张与陈某系朋友介绍认识,2018年陈某致电杨某要求借钱周转,2018年12月10日,杨某通过民生银行账户向陈某平安银行账户支付了100000元,后杨某多次要求陈某偿还借款均被拒绝。杨某于2019年3月1日委托律师向陈某寄送《关于要求立即归还借款的律师函》进行催收,陈某于2019年3月3日签收后仍拒绝偿还借款,杨某诉至法院。
陈某答辩:不同意杨某的诉求,杨某没有提供书面的借款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陈某并没有口头向杨某借过钱。庭审中陈某主张双方系在社交软件陌陌上认识,双方之间系情人关系,涉案100000元并非双方之间的借款,而是杨某为追求陈某向其转款,陈某向法院提交照片打印件予以证明。照片内容记载“我挣钱给你花”、“情也给你”、“都给你”等聊天记录。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相木森律师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可知,借贷双方的举证责任处于一个动态的相互的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的转账凭证,就完成了其初步的举证义务,被告抗辩该笔款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若被告举证不能,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被告提交截图意图证明原告追求被告,双方系“追求者与被追求者”的关系,但在庭审中被告并未说明这笔转账款项的性质,被告混淆了人的关系和钱的性质这是两个法律概念。退一步讲,即使恋爱关系存在,也不能以此排除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