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加盟公司)和被特许人(加盟商)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条例》赋予了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的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那么,这里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期限,被特许人是否还有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二是这里的一定期限该怎么确定?
第一个问题比较好解决,因为这个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是法律赋予被特许人的,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被特许人也应当享有这个权利。目前关于冷静期的考量标准,法院一般认定以“客户有没有实际开业、有没有实际使用对方的经营资源为界限”。如果确定没有,那么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且不用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
第二个问题,合同约定了固定期限的冷静期。也分为二种情况:低于7天的和高于7天的。实际操作中,有的公司约定1天的冷静期、有的约定了3天的冷静期,还有约定了7天的。目前法院的考量标准就是约定的冷静期(单方合同解除权)低于7天的,视为约定冷静期期限太短而被判决无效(济南中院、湖南法院均有判例),因此法院会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如果约定的冷静期超过7天或者15天左右,则法院一般就认定为有效。超过了这个期限,加盟商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会不予支持。
总之,单方合同解除权,也叫冷静期,也叫加盟商的反悔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加盟商在规定的期限内行驶自己的权利,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