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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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公司不具备“二店一年”的条件,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加盟合同?

发布者:王彦英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714人看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加盟商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加盟实质条件要求解除合同。但是,“两店一年”是行政及司法认定特许人是否具备成熟的运营管理经验的标准,加盟商以特许企业不具备“两店一年”,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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