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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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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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公司不具备“二店一年”的条件,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加盟合同?

作者:王彦英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3次举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加盟商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加盟实质条件要求解除合同。但是,“两店一年”是行政及司法认定特许人是否具备成熟的运营管理经验的标准,加盟商以特许企业不具备“两店一年”,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王彦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为山东国全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国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加盟维权、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