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9日,这是一个周日,笔者手机来了短信,经查看,发现是法院寄来了判决书,因急于看到判决书,遂立即赶往邮局领取了快递。
此案我代理的原告,起诉被告追讨买卖合同的欠款(货款)。被告到庭后一直以已经支付该货款为由抗辩,根据其主张,法官引导其举证证明如何支付该货款的?被告陈述的是,他指令第三人给付了该货款:第三人的确有款项给付原告,唯金额与货款金额不吻合而且差额极大;法官进一步引导其举证第三人支付款项的明细,被告无法举证。根据证据规则,法官遂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败诉)。
建议:债务人指令第三人代为支付的,得在支付的同时发信息给债权人告知并留下证据;否则很可能落入本案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