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株洲市天元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胡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谨请参考、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持异议,另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在株天检公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中认定被告人胡XX与被告人宋XX等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认定表示同意,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另被告人胡XX也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二、被告人胡XX存在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胡XX予以从轻处罚。
1、被告人胡XX在第一次及其后多次被讯问过程中,除如实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外(如胡XX2018年7月13日接受天元区公安分局询问笔录第3页“(执法人员)问:梦公馆酒店三楼具体是一个什么场所?(被告人胡XX)答:主要是一个供卖淫嫖娼的场所,给男性顾客提供女技师做性服务”等),也如实提供了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微信号码(如胡XX2018年7月13日接受天元区公安分局询问笔录第5页“营销人员的微信我有4个,第一个:昵称@.宝玉@18874277973,微信号huan190187424……”等),从而降低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另根据《刑法》第68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XX从案发至今从未推卸责任,主动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被告的罪行,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2、被告人胡XX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胡XX系由他人(同案被告宋如水)介绍、教唆而进入到“梦公馆”实施犯罪行为,从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2018年6月15日)到被抓获归案(2018年7月12日)只有短短不到一个月时间,非法获利也仅仅有1590元。在接受讯问、会见中及庭审过程当中,胡XX多次表示其从事犯罪活动的初衷是因为失业没有经济来源,而自己因为年龄大、文化程度低也无法找到工作,为了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才最终误入歧途。因此就被告人胡XX本身而言,他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酌情对被告人胡XX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胡XX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也当庭表示认罪,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胡XX系初犯、偶犯,先前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法院审理阶段,始终陈述一致,口供稳定,认罪态度非常好,有强烈的的悔罪之心和重新做人的迫切愿望。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胡XX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犯罪中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胡XX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也当庭表示认罪,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因此请求法庭依据“认罪认罚从轻”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为目的,对被告人胡XX的犯罪给予从轻处罚。
此致
天元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冀 黎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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