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是三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因特殊情况有必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一次;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集体经过研究后决定。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法律快车提醒您,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掌握部分事实及证据,并且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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