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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涉及继承和养老还附条件,是遗嘱还是遗赠扶养协议?

作者: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年05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3次举报

兄妹签订的协议,涉及继承和养老还附条件,究竟是遗嘱还是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是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如何确定遗产范围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编者说:

父母去世时遗留的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之后,父母过世。大姐也过世。房屋拆迁,在世三兄妹签订协议,长子说,安置的房屋由我继承,我去世后弟弟妹妹再继承,条件是要负责我养老。第二天,居委会盖章,注明是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之后,长子去世,引发继承纠纷。兄妹签订的协议,涉及继承和养老还附条件,究竟是遗嘱还是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是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案件涉及四位被继承人,如何分别确定遗产范围、继承人的范围,最终在原被告间分割遗产?


裁判要旨

①协议性质

实质是附义务的遗嘱,结合原告金某1的陈述,该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该遗嘱并无两个以上遗嘱见证人签字,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应属无效。原告金某1又称该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②被拆迁房屋属于谁

因房屋系在金文鳌、曾顺素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金文鳌名下,故涉案被拆迁房屋属于金文鳌、曾顺素夫妻共同财产,金文鳌、曾顺素各享有一半产权。


父亲遗产范围及继承

金文鳌去世后,被拆迁房屋中属于金文鳌的二分之一产权依法应由其配偶曾顺素及金银霞、金子荣、金某1、金某2四个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涉案房屋。


④母亲遗产范围及继承

曾顺素去世后,依法应由金银霞、金子荣、金某1、金某2四个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涉案房屋,即每个子女最终各继承取得涉案被拆迁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⑤长女遗产范围及继承

金银霞继承的涉案被拆迁房屋的份额应由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四个子女继承,即每个子女各继承十六分之一。


⑥长子遗产范围及继承

金子荣继承的涉案被拆迁房屋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考虑到金子荣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金某1、金某2继承。考虑到金子荣生前的真实意思、原告金某1对金子荣照顾较多并由其负责处理丧葬事宜、被告金某2并无证据证明其负责了金子荣的养老及送终事宜等因素,本院酌定原告金某1继承金子荣遗产的90%,被告金某2继承金子荣遗产的10%


案号

(2020)  浙0211民初182号


案情

原告:金某1(金子荣妹妹)

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金子荣姐姐的孩子)

被告:金某2(金子荣弟弟)

1994年4月5日,涉案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金文鳌名下(金子荣父亲)。

2012年7月7日,某拆迁事务所作为甲方与金子荣作为乙方签订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调产安置)补偿协议一份,约定拆迁费用,共计补偿乙方26万元。在购置安置房时抵扣购房款。

2014年10月20日,原告金某1、被告金某2及金子荣签订协议一份,主要载明:由××镇××弄××号拆迁而得的安置房,现在由我金子荣继承居住。在我百年之后才能由我弟金某2、妹金某1共同继承此房屋。同时,在我有生之年,应有弟金某2及妹金某1共同承担负责我的养老及送终问题。若弟、妹任何一方违背以上承诺,违背承诺一方就不能继承我的房屋财产。

2014年10月21日,居民委员会在该协议上盖章,并注明是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社区给予见证。

2020年8月7日,抽签确定,该拆迁房的安置房号为云栖水苑3幢304室,建筑面积68.51平方米。目前该安置房未进行结算交付,计划于2020年9月底之前结算交付,在结算交付前不会再发生资金往来。

另查明,金文鳌与曾顺素系夫妻关系,除了育有金子荣、原告金某1、被告金某2,还有一女金银霞。在老两口去世后,金银霞、金子荣先后去世。

金子荣与郑馥棣原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于1984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金银霞与张厚生(已去世)系夫妻关系,育有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四个子女。


法院裁判

具体分割时以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原则,对不宜分割的遗产,采取折价或适当补偿等方法处理。现涉案房屋已被拆迁且未安置完毕,在性质上转化为拆迁利益,相应的拆迁利益应由五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考虑到房屋由金子荣装修维护并一直居住,补偿款项中的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水电安装补偿费用及其他附属物补偿等项目理应属于金子荣享有,且搬迁奖、搬家费等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对居住人口的补偿,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金子荣已领取的6万元属于金子荣可分得的拆迁利益。结合原告金某1提供的金子荣出具的申请书以及费用支出凭证,本院认为金某1关于金子荣已申请领取的6万元均已用于金子荣个人开支的陈述,尚属合理,该6万元不再纳入金子荣的遗产进行分割为宜。关于被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扣除已领取的6万元),本院综合本案案情,依法认定由原告金某1继承拆迁利益的四十分之十九,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各继承拆迁利益的十六分之一,被告金某2继承拆迁利益的四十分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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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21000********5Y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