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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技术公司再审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作者: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年05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4次举报

大连某技术有限公司、大连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5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某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某公司。

再审申请人大连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技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某公司并未交付初步设计文件,某技术公司也从未派人或委托他人领取过初步设计文件。(二)某公司未按时交付初步设计文件,构成违约。《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项目工可批复后,业主相关资料齐全后40个工作日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工可批复的日期是2014年8月11日,某技术公司给某公司最后一份复函的时间是2014年9月15日,某公司应当于2014年10月末之前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二审判决认定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提交初步设计文件,该时间不符合双方对交付时间的约定。双方对设计报告的细节内容有过反复协商是正常的,但不应因此否定某公司违约行为的存在。(三)某公司未完成初步设计,某技术公司无需支付相应费用。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规定中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咨询审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和完整,提交初步设计报批稿及修改说明。”“根据咨询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报批稿形成批复文件。”某公司只完成了初步设计的送审稿,该送审稿经第三方审查后,某公司未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出具初步设计的报批稿。中交第一航务工程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查咨询报告中指出初步设计存在的诸多问题,二审判决仅依据某公司出具的设计报告已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咨询的事实就认定某技术公司应支付设计费用存在错误。综上,某技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某技术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关于某公司是否实际交付初步设计文件问题,中交某设计院对案涉工程出具的审查咨询报告记载:“受大连某码头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根据……等文件要求,对大连某限公司编制的《大连港庄河港区将军石作业区301#-303#通用泊位工程初步设计》进行技术咨询审查。”从该记载内容可以看出,某技术公司已经收到某公司的初步设计文件,并交由中交某设计院进行技术咨询审查。某技术公司不能提供证据否定上述报告中体现的某公司已经实际交付初步设计文件的事实。二审判决依据设计成品交付回执,认定某技术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接收初步设计报告并无不当。

关于某公司是否完成初步设计问题,案涉《设计合同》仅约定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但未明确约定完成初步设计的具体标准,亦未约定某公司须分别提交送审稿或报批稿。某技术公司关于某公司未提交报批稿,未最终完成初步设计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根据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中交某设计院于2015年1月就初步设计作出审查咨询报告,某公司针对该咨询报告亦作出了回复意见。后因某技术公司与某公司因设计方案中部分内容的经济性、合理性等问题存在分歧且无法达成共识,某技术公司公司另行委托中交上海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设计。某技术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某公司设计结构不合理,其虽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设计,仍然应依约向某公司支付设计费。由于某技术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二审判决认为其构成违约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某公司是否违约问题,根据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某公司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的时间是2014年12月10日,虽然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但2014年8月11日庄河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某技术公司的批复(庄发改能备[2014]72号文件)显示,案涉工程内容已变更为一个5000吨级泊位和两个30000吨级泊位,合同内容发生较大变更。2014年10月15日双方仍在就案涉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讨论。基于上述事实,某公司在约定期间届满后的合理时限内交付报告,不应认定为违约。二审判决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某公司违约并无不当。

综上,某技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某

审判员  任某

审判员  余某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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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21000********5Y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