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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委托卖房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布者:范华律师|时间:2020年09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2609人看过

  整个2017年是楼市最低迷的一年,由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的楼市政策调控,老百姓对房产的需求被明显抑制,市场上观望气氛浓厚。受此影响,二手房成交量呈现断崖式下跌,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急于卖房的二手房卖家。此时,很多中介会祭出一门神器——独家委托卖房协议,其中的核心内容,是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把房屋独家委托给该中介居间出售,房主不得再委托其他中介出售;而中介往往会承诺,签订独家委托后会把该套房屋作为主推房型向意向买房群体推荐。

  独家委托究竟会对二手房出售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中介方往往会说,办理独家委托的房源能享受比普通委托更多的资源,获得优先推广。而一些卖房者往往则认为,独家委托等于把自己房子的生杀大权完全交到一家中介手上,不但中介费没得谈,房子的定价权最后也会掌握在这个中介手上。在此,笔者不想讨论独家委托对二手房卖家经济学意义上的利弊,而着重分析一下,房主和中介签订的独家委托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和后果。

  独家委托协议往往约定以下内容:1、特定的时间段内,房屋独家委托给该中介居间出售,房主不得解除对该中介的委托,也不得再委托其他中介出售;2、若房屋在约定的时间段内由其他中介作为居间方达成交易,则房主需要向本中介支付一笔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一般为房屋总价的1%-3%

  合同法规定了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大部分独家委托协议中往往只约定了二手房卖家的法律责任,即在独家委托时间段内不得解除对该中介的委托,若委托其他中介出售需要支付不菲的违约金,而对于中介方的责任则一般没有量化和明确约定。尽管合同法的原则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合同的条件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合同无效,但独家委托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法官的最终裁量。从上海市法院最近两年的判例来看,此类案件中,法官一般会根据中介实际付出的工作量来判断违约金的支持数额,一般都要远低于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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