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某日报公众号转载了一篇文章,介绍了长沙的一个工伤案子,该案的工伤认定一波三折,最终人民法院作出了撤消了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判决。不过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具体什么情况呢?一起来看案例:
【案情简介】
25岁的唐某(化名)家住湖南长沙,大学毕业时通过校招成为某国企的员工,已在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工作两年多。
2017年3月29日,唐某上夜班,去卫生间时在走廊遭到性侵,事后,唐某哭泣不止,问什么问题都不肯回答。一直到第二天上午,唐某始终恍恍惚惚,不让人靠近自己,反复说着“不要碰我”这句话,在此期间,还出现了两次小便失禁的情况。公司派人和闻讯赶来的唐某父母陪同她前往医院。
辖区派出所接到报案,火速摸排调查,3月30日下午,抓获嫌疑人金某。事后,金某以强奸罪(未遂)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数天后,经某精神卫生中心初步诊断,唐某为创伤后心理应激障碍,让其入院治疗。住院一个月,唐某应激障碍的情形消除,准许她出院回家休养,医嘱服用指定药物,并定期接受心理咨询。
2017年5月10日,公司安排人力资源部门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关于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过审核和研究,认为她不符合工作原因引起伤害的情形,于当年6月15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唐某及家属对此决定不服,于是,2017年11月6日,唐某委托代理律师,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芙蓉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两次庭审,在第一次庭审中,唐某的代理律师与人社局主要围绕遭受性侵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进行了激烈交锋。
唐某诉称,自己在公司值班时遭遇暴力性侵,虽然对方并未得逞,但因为这起事件,自己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而人社局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人社局对为何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给出了理由,其辩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职工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种情形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原告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虽然属实,但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唐某所在的工作单位作为第三人出庭,在开庭时陈述意见称,事发后,公司领导和员工多人多次去看望唐某,对其安慰劝导,但她反应迟钝,与之前积极乐观的外表判若两人,足以表明她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当庭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司法鉴定意见,包括认定唐某目前精神状态的意见,唐某所受精神损害与性侵事件因果关系的鉴定。
针对原告当庭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人社局仍然辩称,嫌疑人金某已由检察院公诉,金某与唐某在工作上没有交集,性侵犯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并未因工作矛盾产生有预谋的犯罪,因此金某对唐某的性侵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伤害并无关联,是平行发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工伤。
最终,芙蓉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当庭判决人社局对唐某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某公司关于唐某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对被害人唐某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正如文章开头所说的那样,我们并不认可芙蓉区法院的这个判决。就这个案子本身来看,唐某的工伤认定确实有些牵强。
先来看看让原被告双方产生激烈交锋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根据该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本案来说,唐某的伤害确实由犯罪嫌疑人的性侵造成的,第二重因果关系是具备的。但其履行工作职责与性侵害是否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上卫生间”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本案中,唐某值班时在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到金某暴力性侵,其受害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施的合理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但我们认为,法院认定唐某“上卫生间”作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实际上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上卫生间”确实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但“上卫生间”这一行为和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因果关系。
事实上,审判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与该案判决截然相反。例如,2016年,佛山市中院就处理过类似的案件(有兴趣的可百度或在无讼案例查询:饶六明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当事人请求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终审判决。
【编者说】
这个案子在一些媒体报导后,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讨论。多数人都认为,法院的判决保护了劳动者,尤其是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在小编看来,法院如此引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本案职工受伤与“履行职责”具有因果关系,必然会在日后处理类似纠纷产生争议。实际上,像本案唐某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至于工伤的认定,小编还是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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