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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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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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调岗调薪,劳动者如何维权?

发布者:芈振华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56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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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小美 (化名)2011 年 12 月 19 日入职公司,担任总经理秘书,平均工资为 4037.98元。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 10 日王小美休产假,产假回来后,公司将王小美岗位调整为工程管理中心资料员,工资降为 2800元。王小美以QQ邮件、谈话记录等证明自己不同意调整。公司对QQ邮件和谈话予以确认,但表示邮件和谈话都发生在 2013 年 11 月之前,2013 年 11 月之后王小美同意了岗位调整,理由是王小美 2013 年 11 月提交的请假单上部门信息注明的是“工程监控中心”,表明王小美认可了新的工作岗位。

2013 年 11 月 13 日王小美离开公司,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2013 年 9 月 1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擅自减少的工资报酬 4037.98 元;3、2013 年 11 月份工资 4037.98 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89.9 元。



02
裁决结果


1、关于调岗是否合法有效。

王小美提交请假单的目的是请假,在王小美未对工作岗位明确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填写的部门信息不能视为王小美同意岗位的调整。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总经理秘书岗位取消,且公司调整王小美工作岗位后工资水平与原岗位相比下降幅度较大(高达 42%),与原岗位工作水平并不基本相当,因此法院认为公司调整王小美的工作岗位不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2、关于产假后哺乳期降低的工资。

由于公司单方调整王小美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无效,公司应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产假后工资。公司应补发王小美 2013 年 9 月 11 日至 2013年 11 月 12 日期间工资差额 3911.89 元。

3、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由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小美旷工,且未对旷工作出处理,而王小美提出因其不同意工作岗位和工资调整而上班到 2013 年 11 月 13 日就离职不再上班,但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其离职是由于不同意公司调整其岗位和工资,因此法院认定王小美系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主动离职,王小美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如果公司违法调岗调薪,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1、与用人单位积极交涉

如果用人单位侵害职工权益,职工不应忍气吞声,应该像王小美一样先到新岗位工作,然后跟公司积极沟通,通过QQ、短信的形式交流,并要保存相关证据,要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要求按原薪水发放。如果女职工到新岗位工作,又不明确表示反对,经过一段时间后,很有可能认定女职工默示同意调岗降薪,到时再主张权益就非常困难。

2、到劳动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举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权益,女职工可向上述部门举报,要求政府部门出面处理。

3、被迫解除合同前一定要给用人单位发书面通知,不能不告而别

如果用人单位不改正,女职工也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被迫解除权。但是千万不能不辞而别,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旷工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在离开公司前向公司邮寄或者当面提交被迫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因用人单位克扣产假工资、哺乳期工资或者违法调岗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4、寻求工会、妇联的帮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以,女职工也可以请求工会、妇联出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王小美不辞而别,直至下个月才申请仲裁并且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由于本案用人单位根本没有解除王小美的劳动合同,故王小美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王小美的离职原因是明确的,即王小美因不满公司调岗降薪而离开公司,所以本案也不能根据有关规定,视为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对于公司不合理的调岗停薪手段,一定要主动并合法的进行反制,如此才能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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