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振华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王爱国与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芈振华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3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经济补偿方案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问题


【基本案情】

王某于1997年11月入职湖南某公司处担任司机一职,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2011年1月公司要求王某回家休假,此后,公司再未安排王某上班,此后也未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2011年1月离职前王某月工资为2100元。此后,王某多次向公司交涉,2015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该补偿协议约定:王某、公司协商一致于2011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补偿王某经济补偿金待遇19500元(1500元×13年),王某在签领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待遇之后,王某、司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王某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因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该协议签订之后,王某领取了经济补偿金19500元。此后,王某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裁决书驳回了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长沙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如开篇我们所说的那样,本案焦点如下:

王某与公司签署的协议书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问题?本案中,王某认为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是自己在极度困难下迫不得已签订的,主张该协议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撤销。但王某的主张存在两个问题:首先,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标的额与协议书约定的数额相差不大;其次,王某无法出具相关证据自己签署上述协议书属于重大误解。这就导致了在案件推进的流程中,无论是仲裁委还是法院都没有支持王某的诉求。

实践中,尤其是在工伤个案的赔偿问题上,经常会出现判决,判决法院以双方签署的赔偿协议或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其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三个一次性的赔偿。但我们必须要注意的是,这类案子与该案不同,在于在工伤个案的赔偿问题上,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受伤职工法律意识不强的弱点,与受伤职工达成极不利于受伤职工的协议。


因此,就该案我们给广大劳动者出具如下建议:

第一、与用人单位爆发劳动争议时,不要急于签署和解协议,确保和解协议或补偿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再签署。

第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了显失公平或因重大误解、欺诈等问题签署了对自己不利的协议,也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在仲裁或诉讼阶段提交。

第三、如果实在搞不懂法律问题,建议双方在爆发劳动争议的第一时间请律师介入。实践告诉我们,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的问题上,聘请律师介入的时间越早,劳动者的胜算就越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