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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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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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祥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芈振华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5日|分类:工伤赔偿 |3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焦点法条: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基本案情:2012年2月13日,杨某与湖南省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其中第二条约定工作地点为长沙(或株洲)市和项目所在地,第四条约定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4年5月14日,杨某在湖南省娄底市吉星220kv变电站工程施工项目部工作。当晚21时30分至22时40分期间,杨某在项目部办公室与同事核对施工图纸并安排下阶段施工任务。在施工任务安排完后,杨某称“有点不舒服”便返回宿舍休息。次日早上6时40分左右,同事叫杨某起床时发现其面色发紫,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因赶时间,项目部直接派车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杨某于7时35分被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2014年5月15日,杨某之父杨老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5月29日,市人社局作出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杨老某对此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后,湖南省高院提审此案。



律师分析:本案历时近三年,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湖南省高院再审裁定维持原判。我们在为逝者感到惋惜的同时也必须说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一款规定与我们联系最为紧密。但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可以说,本案的判决算是给了我们一个操作指南。


律师建议:关于视同工伤的认定,我们建议当事人一般在提交材料时应当准备好相关材料,保留相关证据,注意:重要的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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