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框架下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定为当合同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或无处分权人签订时,该合同即被视为效力待定。合同的最终效力取决于相关权利人的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若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样,无权代理人所签之合同,亦需经被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这类合同因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需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方能有效;
2.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此类合同同样需经被代理人追认;
3.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涉及对他人财产的处分,需经权利人追认方为有效。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应遵循一定的方式和程序:
1.追认的表示应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作出,即应向原合同的相对方或行为人明确表示是否追认该合同。
2.追认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1)明示方式包括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能够清楚表明意思的方法进行表示;
(2)默示方式则通常表现为积极的行为,如被代理人不返还行为人已取得的财产,或接受行为人未经授权而出售财产的所得款等,这些行为均可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若法律规定需以书面形式进行追认的,则应严格遵循该规定。
【免责声明】
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
5年
6373分 (优于93.37%的律师)
一天内
79篇 (优于87.8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