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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认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

作者:谢慧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9次举报

 一、民法典中如何认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框架下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定为当合同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或无处分权人签订时,该合同即被视为效力待定。合同的最终效力取决于相关权利人的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若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样,无权代理人所签之合同,亦需经被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这类合同因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需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方能有效;

  2.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此类合同同样需经被代理人追认;

  3.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涉及对他人财产的处分,需经权利人追认方为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追认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应遵循一定的方式和程序:

  1.追认的表示应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作出,即应向原合同的相对方或行为人明确表示是否追认该合同。

  2.追认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1)明示方式包括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能够清楚表明意思的方法进行表示;

  (2)默示方式则通常表现为积极的行为,如被代理人不返还行为人已取得的财产,或接受行为人未经授权而出售财产的所得款等,这些行为均可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若法律规定需以书面形式进行追认的,则应严格遵循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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