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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主张加班费

作者:谢慧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6次举报


劳动者如何主张加班费?

本文旨在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究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各类相关因素。

一、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就应支付加班费,这也明确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前提——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目前常见的工作时间制度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以及不定时工时制三种,每一种工时制度计算加班费的方式会有不同。

标准工时制,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时制,指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

二、如何计算加班费?

法条链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哪一种工时制度,都是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来计算加班费,因此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是计算加班费的重点之一。

加班费计算标准:

如果劳动者每月领取的是固定工资,那计算加班费的工资标准就是每月实发的固定工资数额。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加班费等固定数额的,则以除加班费以外的其他总额为标准计算加班费,但是因先行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括加班工资,若按照标准计算得出的加班费低于已发的加班费,劳动者无需退还给用人单位,反之,用人单位需要补足。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加班费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例如按照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计算,或者直接规定加班的时薪、日薪,则一般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加班费。

如果劳动合同中未对工资构成及加班工资等进行约定,用人单位也未制作工资条对工资构成进行区分,则一般按照劳动者实发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加班

三、如何有效主张加班费?

1、在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否则会因已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支持。

2、留存好加班的记录,特别是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前的加班记录,因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将这些记录保存两年的规定,超过两年时间,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时长,则劳动者主张的加班费基本不会支持。例如:上下班打卡记录、公司排班表等。

四、什么情形下可能要不到加班费

1、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是资本工资+绩效等方式,绩效发放的方式不同导致加班费计算的方式也不同。如果绩效与工作时长有关系,那该绩效其实就是加班费的另一种形式,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只能以基本工资为标准,根据实际加班时长,主张加班费差额。例如,教培行业,讲师的月工资就是基本工资+绩效+其他构成,这里的绩效其实就是“课时费”,也就是“加班费”,讲师不能再就其标准工作时长外的工作时间、不能调休的周末、法定节假日工作主张全额的加班费,只能主张与实发之间的差额部分。

2、如果根据用人单位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加班需要有进行申请、批准等程序的,而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长以外工作,但并未提出加班申请的,则其在标准工作时长以外的工作时间工作的行为不应视作加班,无法主张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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