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以何时间节点确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时?定残之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赔偿年限以“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为起算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消费支出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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