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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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盗窃财物一万五千余元

发布者:刘继军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8日 2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XX。

  被告人苏XX,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住青海省西宁市。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青海XX律师。

  审理经过

  西宁市城中区XX以中检刑诉(20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X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中区XX指派检察员严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X及其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西宁市城中区XX指控:2019年12月3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苏XX在西宁市××区麒麟名都招金银楼柜台假意挑选首饰时趁被害人韩×不注意将一只黄金手镯、一枚金AU916戒指、一枚18K金钻戒指装进其上衣左侧口袋内后离开该店。2020年3月12日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宁价认字【2020】134号经认定:被盗金手镯价值13100.54元,金AU916戒指价值1008元,18K金钻戒指价值1261元,合计15369.54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该院认为,被告人苏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盗窃作案一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5369.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苏XX归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XX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视频监控、谅解书、到案经过及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

  答辩情况

  被告人苏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苏XX盗窃财物是因为亲属住院,被告人在金店闲逛时临时产生犯意。3.被告人苏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归案后取得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苏XX盗窃金额15000余元,属于数额较大。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苏XX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苏XX在西宁市××区麒麟名都招金银楼柜台挑选首饰时趁被害人韩×不注意将一只黄金手镯、一枚金AU916戒指、一枚18K金钻戒指装进其上衣左侧口袋内后离开该店。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5369.54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苏XX赔偿被害人误工损失8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视频监控、谅解书、到案经过及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在本市盗窃作案一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5369.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XX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苏XX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刘继军律师,早年从部队退役,A证专职执业律师,为人正直,长期从事民事,刑事诉讼活动,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青海-西宁
  • 执业单位: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301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