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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贾昀泰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1日|分类:消费权益 |1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105民初8943号
原告:A,农民,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务所律师,
被告:A,农民,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A与被告B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排除对原告祖坟的妨害并恢复祖坟原样;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万元,误工费、交通费等3万元,合计9万元整,事实与理由:A家族祖坟位于XX,形成于清代嘉庆年间,至今已有约200年历史,本家族祖坟目前埋着原告已故的先祖、曾祖、祖父及本系家族其他已故人员,该地块四至分别为:北侧与A家南墙相邻,东侧与云英旺家西墙相邻,西侧与XX相邻,南侧地界距地块北边界30米,地块南北共30米,东西42米,总占地面积为1.89亩,该地块南侧相邻地块一直是本村人种植庄稼的农耕地,2015年秋天,东把栅村村委会干部A未经本家族人员同意,私自将本家族祖坟的坟头铲平,在本家族祖坟区域及以南耕地区域垒砌了围墙,并在围墙内盖起了平房,围墙范围南北约66米,东西约42米,经本家族部分成员商议,原告于2015年10月接洽了东把栅村村委会主任及分管干部,明确表达了原告部分家族人员的意愿:一、不同意在家族祖坟范围盖房子;二、请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村委会对本家族祖坟占地情况证明,但村委会以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出具证明,让涉事方自行协商解决,现A已与家族部分旁系人员达成协议,补偿了部分钱款,祖坟坟头被平,坟地被侵占,对家族本系人员造成巨大伤害,以上情况本系家族人员于2015年11月先后向西把栅乡信访办及赛罕区XX反映情况,信访办也曾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了解,后责成西把栅乡国土所对A圈地行为下达了拆除围墙的处罚决定,A一直未执行,2016年8月底,家族本系长者A因病去世,本想埋回祖坟,却因A封锁了圈占土地,院墙A无法让老人入土祖坟,无奈埋在别的地方,此事对本家族人员情感进一步造成伤害,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与被告B之间的纠纷系耕地使用权存在争议所引起的纠纷,经本院与东把栅村委会了解,本案争议土地没有土地台账等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依照该条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A,A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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