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刘某向农村商业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借款10万元。同时,刘某与陶某、吕某同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农商行向刘某发放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以陶某、吕某的工资收入做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借款发放后,刘某未能及时清偿贷款本息,2019年3月,农商行将刘某、陶某及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陶某及吕某归还贷款及利息。
保证人陶某认为:借款人刘某有固定收入,应当由借款人负责还款,担保人应该是在借款人由能力还款但不愿意还款的情况下督促借款人还款或者借款人有还款意愿当但是无能力还款时承担部分还款责任,该笔借款应当由借款人负责归还;其次,当时约定的担保期限是2年,借款距起诉已经超过2年,担保期限已过,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再次,在担保期限届满后贷款人并未通知担保人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因此,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未采纳保证人的意见,最终判决刘某归还本金及利息,陶某及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保证期限应当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保证并不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为前提。
一、何为保证责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必须与债权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意味着银行可以选择向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主张还款,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一般责任担保是在借款人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有先后顺序之分。
二、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1.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
本案中,借款期间于2017年5月届满,保证期限为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银行起诉之日,保证期限尚未届满。
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问题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